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又稱封閉式公司、不公開公司、少數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公司條例》第29條規定,香港私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必須載有適當條文作出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 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 公司成員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
-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券。
有關股份轉讓﹕
- 公司的成員在轉讓股份時,應以合理價格優先轉讓給該公司的其他成員,否則有關轉讓是無效的;
- 公司董事可不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就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不論該股份是否為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

